一、背景

Temu注重商品安全及消费者保障。根据美国《联邦危险物质法》(Federal Hazardous Act - FHSA),为了帮助消费者安全使用和存储危险家用产品,相关产品需要贴上预防性标签,并告知消费者若发生事故时的急救措施等信息。该法案中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明确规定,缺失此类预防性标签的产品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

二、商品范围

FHSA涵盖在可合理预见的购买、储存或使用过程中,可能被带入人类居所或其周边的产品。车库、棚屋、车棚等附属于住所的建筑物也包括在内。产品是否必须贴标签取决于产品属性以及消费者接触产品潜在危害的可能性,需要贴标的产品一般同时包含以下特征:

1.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强致敏性或者具有通过分解、加热等方式产生压力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险的特性。

2. 在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期间和场景(包括可预见的儿童摄入场景)存在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疾病的潜在危害。

危险家用产品涉及范围较广,商家应参考16 CFR Part 1500 的描述进行确认。商家也可以根据以下信息作初步的确认:

1. 有毒性。吸入、吞食或者经皮肤吸收可对人体造成伤害或疾病的,为有毒产品。例如,可能会导致癌症、生殖缺陷或神经毒性等长期慢性影响的产品。

2. 腐蚀性。例如,通过化学作用可以破坏皮肤、眼睛等活性组织的产品。

3. 刺激性。例如,产品不具备腐蚀性,但会对其接触的身体部位造成一定实质性的伤害。

4. 强致敏性。16 CFR Part 1500.13列出了CPSC归类为强致敏剂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在人体第1次接触时不会有过敏反应,在人体第2次接触时过敏反应才会显然。

5. 易燃性。产品的易燃性取决于测试结果,16 CFR Part 1500.3(c)(6)定义了“极易燃”、“易燃”和“可燃”。例如,可燃液体的

闪燃点(Flash Point)等于或低于20°F,则为极度易燃;

闪燃点(Flash Point)高于20°F且低于100°F,则为易燃;

闪燃点(Flash Point)等于或高于100°F至150°F(含150°F),则为可燃。

6. 通过分解、加热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压力。主要包括气雾剂、含有爆炸性粉末的烟花和某些泳池用品。

三、包装及标签要求

危险家用产品直接包装上的标签,以及任何可能遮盖包装上标签的外包装或容器,必须用英文标注以下信息:

1. 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或者卖家的名称和营业地址;

2. 每种危险成分的通用名称或化学名称;

3. 腐蚀性 、极易燃、剧毒性产品的信号词“Danger”;

4. 所有其他危险产品的信号词“Caution”或者“Warning”;

5. 对产品存在的主要危险的危险声明,根据具体危险进行标识,例如“Flammable”,“Harmful if Swallowed”, “Causes Burns”, “Vapor Harmful”等;

6. 告知用户必须做什么或必须避免哪些行为来避免危险的预防性说明;

7. 在适当的情况下,当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时应进行急救处理的说明;

8. 剧毒性产品除了信号词 “Danger”外,还需要添加信号词“Poison”;

9. 如果产品对搬运和存储有特殊要求,还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说明;

10. 声明“Keep out of the reach of children”。如果植物等危险产品没有包装,则必须有包含所需预防信息的吊牌。该信息还必须印在产品随附且包含使用说明的文件中。

同时,有关危险产品的安全信息必须位于标签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显眼易读的字体,通过排版、布局或颜色的布置与标签的其他印刷信息形成鲜明对比。16 CFR 1500.121包含用于确保法规要求的信息出现在标签显著位置的指南,例如,信号词和危险声明必须出现在产品直接容器的表面,标签的其他信息可以根据法规要求出现在包装上的其他地方。16 CFR 1500.121还包含其他示例,如字体大小和样式、颜色对比、未包装的产品和随附文件等特殊规则。16 CFR 1500.122-134 还涵盖了标签里其他信息的要求,例如如何对具有多种危害属性的产品进行信息标识,在某些腐蚀性产品上使用信号词“Poison”,自加压容器和极易燃接触粘合剂的标签示例等。16 CFR 1500.14对乙二醇、二甘醇、苯、甲苯、二甲苯、石油馏分、松节油、甲醇、木炭、烟花装置和存在慢性毒性风险的艺术材料有特殊标签要求,请务必参阅了解。

四、CPSC禁止的产品

如果CPSC明确某类产品危险极强,同时FHSA法案要求的警示标签无法起到作用,则FHSA法案允许CPSC禁止该危险产品。CPSC已禁止以下产品:

1. 用于住宅内砖石墙壁和地板的极易燃防水剂

2. 四氯化碳及含有四氯化碳的混合物

3. 以下烟花装置:

通过装填2粒以上烟火材料产生听觉效果的空中烟花装置;

通过装填50毫克(772粒)以上烟火材料产生声音效果的鞭炮;

不符合16 CFR 1507一般性能要求的其他烟花装置。用于生产被禁止烟花的套件和组件也包括在禁令中;不包括害虫防治设备

4. 含有10%或以上重量的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且未采用儿童安全包装的液体排水沟清洁剂。有关儿童安全包装要求,请参阅16 CFR 1700

5. 含有可溶性氰化物盐的产品

6. 含有石棉的通用服装

7. 含有氯乙烯单体作为成分或者推进剂的自压产品

8. 使用宽度超过1.75英寸的炮弹的可重新装填管式空中炮弹烟花装置。

另外,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 CPSA),CPSC已禁止以下产品:

1. 某些极易燃的接触式粘合剂。

2. 铅含量超过0.009%的油漆和其他表面涂层,以及涂有此类油漆的家具、玩具和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3. 消费者使用的修补化合物以及壁炉中使用的人造灰烬和余烬,含有可吸入的游离形式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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