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打算在2025年1月实施费用变更,我们应该很快就会看到一份《联邦公报》公告,详细说明拟议的费用。USPTO从2023年4月开始进行这一轮费用制定,公布了其初步拟议的费用表和支持信息,供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PPAC)考虑。PPAC对拟议的费用变更的反馈可能会提供洞察力,指出哪些新费用可能会被实施,哪些可能会被搁置。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费用制定过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费用制定过程是一个多步骤的过程,需要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PPAC)的意见、公开听证会以及公告和评论期。2020年10月生效的费用变更的历程始于2018年8月,2019年7月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公告(NPRM),最终费用于2020年8月公布。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打算在2025年1月实施费用调整,那么对于未来几个月发布的任何拟议规则公告(NPRM)的公众评论的考虑时间将大大缩短。

PPAC对拟议的费用调整的评论

在本文中,小编总结了最重要的拟议费用调整—完整的拟议费用表和理由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费用制定网页上找到。在这里,小编将回顾专利公众咨询委员会(PPAC)在《PPAC费用设定报告》中对拟议调整的评论—PPAC支持了哪些增加,哪些是不同意的?

(以下任何费用均以大型实体费率计)

对全面费用增加的支持有所分歧

PPAC支持了拟议的全面费用增加,将增加5%,并将其作为通货膨胀调整进行了合理解释,但反对了第2次全面费用增加,即“旨在前置费用以减少对维护费续期的依赖性”。PPAC发现这会给“个人发明家和小型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PPAC还不支持设计专利申请的费用大幅增加,并建议美国专利商标局考虑寻求立法变更,对设计专利征收维护费。

反对新的转让登记费用

PPAC反对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的新的转让登记费(40美元/60美元),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其正当化为了阻止“轻率”的提交。PPAC指出,“确保所有权的透明度对于专利数据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因此不建议“收取费用以阻碍保持转让数据更新”。

支持增加超额权利要求费用

PPAC支持拟议的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增加(超过20项的每项费用翻倍至200美元,超过3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每项费用增加25%至600美元),但同意公众意见,认为增加的费用应该“用于审查和/或给予审查员额外时间评估这类案件”。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了一种费用结构,即在回应限制要求时取消权利要求将提供至少部分超额权利要求费用的退款,那将是很有趣的。这将允许申请人在不必为不受审查的权利要求支付过高费用的情况下,从35 USC § 121的分案申请保护中受益。

支持新的递增式信息披露声明(IDS)费用

PPAC支持拟议的新的递增式信息披露声明(IDS)费用,其基于引用的累积数量(50项:200美元;100项:300美元;200项:300美元),但建议“额外的资金应用于让审查员有更多时间考虑额外的参考资料”。

关于IDS负担,PPAC还声明:

“如果国会能够改革不公平行为规则,这本身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申请人的行为。根据当前的不公平行为案例法律,律师面临着不合理的压力,要么引用每一个可能的参考资料,要么冒着失去执业权或案件可执行性的风险。PPAC建议提出立法提案来改变这种压力。”

小编觉得这个评论很有趣,因为自2011年联邦巡回法院采纳了“但若没有”不公平行为标准以来,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有修订37 CFR § 1.56中规定的“实质性”轮廓。美国专利商标局自己的规则和指导要求披露的信息比当前的不公平行为案例法律要多。

反对新的递增式终端免责费用

PPAC反对了拟议的新的递增式终端免责费用,这些费用将根据终端免责声明的提交时间从200美元增加到高达1400美元不等。PPAC指出,该提案将给“资源有限的申请人”带来“不公平的负担”,他们将面临“压力...为了更廉价、更紧凑的审查而放弃专利期限,而那些资源更丰富的申请人则可以等待看看他们是否需要提交终端免责声明。”

对新的最终审查后考虑计划费用的有条件支持

PPAC反对了拟议的500美元的最终审查后考虑计划费,除非申请人能够得到审查员面试的保证,或者除非只有在授予面试时才收取费用。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了这种方法,它应该实施保障措施,要求进行有意义的面试。根据小编的经验,一些审查员进行的两分钟的AFCP“面试”仅仅是告知申请人,拟议的修正案被拒绝进入该计划,因为它们需要进行新的搜索或超过规定的时间来考虑。

支持修订的继续审查请求(RCE)费用结构

PPAC支持修订的继续审查请求(RCE)费用结构,新增了第3次及以后的RCE的更高费用层级(第1次RCE:1500美元;第2次RCE:2500美元;第3次RCE:3600美元)。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这种新结构之前,它应该考虑其信息披露声明(IDS)规则对RCE申请的影响。例如,允许在最终审查意见书或允许通知书之后提交IDS的规则仅适用于提交由“外国专利局在相应的外国申请中引用”的项目或先前任何受披露义务约束的个人不知道的项目的IDS。这不适用于在同步进行的美国申请中最近引用的项目的IDS,即使该同步进行的美国申请是所涉及申请的父申请或子申请。要在最终审查意见书或允许通知书之后考虑这样一个IDS的提交,需要提交RCE。

对新的继续申请费用的支持有所分歧

PPAC反对了拟议的在初始申请后三到七年之间提交继续申请的新费用,但支持了在七年或更长时间后提交继续申请的新3000美元的费用。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纳了这项附加费用,应该排除分案申请。对于提交分案申请征收额外费用可能与35 USC § 121不一致,该法案为在作出限制要求的申请获得保护,在该申请发出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分案申请。

对增加专利期限调整复议费的有条件支持

PPAC支持将请求重新考虑专利期限调整(PTA)奖项的费用从210美元增加到300美元,但前提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PTA计算中没有出错。小编同意PPAC的评论,“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犯了调整错误,那么申请人就不应该付费。”

对增加专利期延长申请费的有条件支持

PPAC支持增加基于FDA审查的专利期延长(PTE)申请费,但建议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考虑增加的幅度(从1180美元增加到6700美元),考虑到它对“初创公司可能面临资源限制”的潜在影响。

对PTAB审理费用的支持有所分歧

PPAC支持增加PTAB审理的请愿费,但反对对超出规定页面限制的固定费用,因为这将对“资源充裕的请愿人”有利。PPAC还反对拟议的新的440美元费用,用于请求对PTAB决定进行局长审查,指出“应鼓励局长审查以确保所有PTAB决定一致”,而征收费用“可能会对个人发明家和小型公司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这些费用变动会改变申请人的行为吗?

许多新的费用和显著提高的费用旨在改变申请人的行为,但它们是否会以促进可靠专利权的授予,支持创新和对新技术的投资的方式来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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