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基本制度

(一)商标法

日本的商标制度始于1884年6月7日颁布的《商标条例》,其后,随着加入国际条约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经历1888年《商标条例》、1899年《商标法》、1909年《商标法》几次大幅修改后,于1921年初步形成了近代商标法的雏形。

日本现行商标法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1960年4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经历的几次修改主要包括:1991年开始为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1996年制订了团体商标注册制度,并增加异议申请制度等、2005年引进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2006年制定了“零售等服务”以保护零售店、批发店等店铺名称、2015年增加了动态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

(二)可注册类型

根据日本《商标法》,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图形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自2015年4月起,动态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也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三)禁止注册情形

1、无法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容易与公益性使用的标识造成混淆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容易与他人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

(四)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在宽限期内申请续展的,需要支付双倍商标续展官费。

(五)撤销制度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日本《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46条:(1)违反该法规定的;(2)申请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可申请无效;

2、《商标法》第50条:商标注册后连续 3 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无效申请可向特许厅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六)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包括

日本是《里斯本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 公约》和《商标法条约》 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七)其他

日本采用先核准注册发证再公告异议的流程,与国内区别较大,在拿到注册证后还要密切关注商标在异议期的动向;若在公告期内被异议成立,即使已拿到注册证书商标也不能生效。

二、商标申请方式

1、单国注册

2、马德里国际注册

三、商标注册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

当商标申请材料准备好,并按要求填写了日本商标注册申请表后,就可以整理表格和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日本专利局,进入初步审查阶段。

2、初步审查

日本商标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日本商标法规的要求,是否与现有商标有重复或者近似的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商标申请的合规性检查。

3、商标公示

当申请的日本商标通过初审,经过排版印刷后,可以进入商标公示阶段。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一样,公示阶段是向公众公布商标,以确认其没有侵犯任何现有商标或设定持有人的权益。在公示阶段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申请获得正式商标证书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4、领证

当申请的日本商标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时,日本专利局将正式批准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并向商标申请人颁发日本商标注册证书,以表明该商标正式受到法律保护。

四、所需材料

若申请人不在日本居住,可直接通过日本特许厅网站申请,但必须提供一个该国通信地址。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提供20份清晰商标图样(2*2/8*8);如果商标为彩色,必须指定哪种颜色;如果提交的商标为黑白,以后使用什么颜色都可以)

2、具体类别及商品 / 服务项目(一个类的商品 / 服务在该国所占群组数不能超过 23 个,否则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或意向使用说明书);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对应的日语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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